一、出版者的權利和義務是什么
1、出版者的權利義務有如下幾點:
(1)根據與作者簽訂的出版合同,有權在約定的時間從著作權人處取得稿件。
圖書出版者對于著作權人交付出版的作品,依照許可合同,在約定的時期和地域內,按約定的語言、版本方式,享有出版權或者專有出版權。嚴格來講,圖書出版權或者圖書專有出版權是著作權范疇而不是鄰接權范疇,屬于著作權財產權的內容,但由著作權人許可出版者行使而已。
(2)在合同有效期內,根據社會需求程度,出版人可決定再版或重印,這種再版和重印的行為不需征得原作者同意,但必須通知原作者、征詢作者是否修改作品并支付報酬,原作者享有修改權。反之,當圖書脫銷后,若作者要求再版或重印而出版人拒絕的,作者有權終止合同。
出版者對其出版的圖書和期刊的版式設計享有專有使用權。所謂版式設計,主要指文字作品的排版方式,例如字體、行距等。版式設計雖然與作品的具體內容無關,但是其質量卻影響到作品的傳播,符合鄰接權保護傳播者權利的精神,因此必須加以保護。修改后的著作權法刪去了有關出版者裝幀設計權的規定。不過,如果其裝幀設計符合作品的要件,可以獲得著作權保護。
(3)圖書出版者經作者許可,可以對作品進行修改、刪節,而報刊、期刊社對作品作文字性修改、刪節,可不經原作者同意,但對作品內容的修改則要征得作者同意。
出版者出版圖書、雜志應向作者支付稿酬,對于出版經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匯編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應取得改編者等著作權人和原著作權人的同意,并分別支付報酬。當著作者和改編者為一人時(即改編自己的作品),出版人應支付雙份報酬。
對于由著作權人承擔出版費用的,不適用上述規定,雙方可以自己訂立合同,按合同履行。
2、法律依據:《著作權法》
第三十一條 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制作者、廣播電臺、電視臺等依照本法有關規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的權利。
二、著作權申請材料要求是什么
(1)按要求填寫完整的作品著作權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的身份證明;
(3)權利歸屬證明;
(4)作品的樣本(超過20頁的文字作品請提交光盤);
(5)作品說明書(請從創作意圖、創作過程、獨創性三方面寫,并作者簽字);
(6)委托他人代為申請時,代理人應提交申請人的授權書;
(7)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二手房1、了解產權可靠性一般在房產證上都顯示該房產購買時間、面積、價格...
二手房土地使用年限減少的原因?1 開發商的項目建造周期過長土地使用年限...
二手房1、購房產權證還沒有辦出來的房屋,要注意核實動遷安置協議,要求動...
二手房1、在房屋租賃關系上,要求解除租賃合同的一方,應該提取1個月通知...
二手房小產權房是一個歷史遺留問題,也是城鎮化的產物。隨著城市的發展,...
離婚時,受害方是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的,也就是說離婚可以要精神...
離婚時,要求賠償精神損失費的最高額,我國法律對此并沒有作出明確...
事實婚姻也可以構成重婚,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
Copyright 2004-2022 faping.com 版權所有 郵箱:434 922 62@qq.com 備案號:京ICP備2023000331號-22 有害信息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