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遺產繼承時,國內的繼承人一定會比國外繼承人有優勢嗎?
這個問題的答案是未必的。在國外的子女并不一定比國內的子女對父母贍養的少,雖然身居國外,在客觀條件上可能對父母的贍養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是,他們孝敬父母的心跟國內其他兄弟姐妹是一樣的,常給父母打電話、回國照看父母、給父母購買物品、有的甚至將父母接到國外予以照顧......對父母不僅有精神上的撫慰還有物質上的贍養。因此,國內的繼承人不一定會比國外的繼承人有優勢。
2、外籍繼承人會因為身份問題而喪失繼承權嗎?
外籍繼承人在中國繼承房產的,適用中國法律,跟中國人繼承房產的規定是一樣的。雖然我國的房產類型多樣,如:軍產房、經濟適用房、兩限房、央產房等,只要法律沒有明令禁止規定外國人不可繼承的,都可以依法進行繼承,并辦理過戶手續。
3、外籍繼承人如何將房屋變現出境?
這個問題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如果各繼承人就房產處理達成一致的,大家可以共同出售,將房產變現。如果各繼承人對房產的處理達不成一致的話,就要根據不同的情況個案個議了。此時,建議向專業的律師團隊咨詢,以便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方式將房產變現出境。
4、訴訟周期較國內訴訟周期長。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在調查取證、傳喚當事人、送達訴訟文書、公證認證等等方面都具有一定難度和復雜性。它必然比審理國內民事案件花費更多的時間和精力。從立案到審理、調查取證、制作判決、宣告判決,很難事先框定一個時間表。為此《民事訴訟法》第270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本法第一百四十九條、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的限制。這就是說,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第一審涉外民事案件的審結時間可以超過6個月;審理涉外民事上訴案件的審結時間可以超過3個月。簡言之,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不存在時間的限制。當然,這并不意味著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可以無休止地拖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指導思想和兩便原則,案件審結時間應力求最短。
5、證據材料的形式要求高。
對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證據要經當地公證機關的公證,使領館的認證后,才能拿到國內使用。如果當地具備做中文公證的條件,可以作中文公證再行認證。如果不具備直接做中文公證的條件,可以在做完認證后在國內由司法名單內的翻譯機構進行翻譯后方可拿到人民法院使用。上述證據形式適用于任何在域外形式的證據或法律文書。
6、當事人不長期居住在國內,如何選定值得信賴的律師?
對于遠居國外的當事人,對國內的律師行業不夠了解,由于地域的限制也經常感到鞭長莫及,因此選定一個值得信賴的律師或律師團隊全權處理國內的法律事務顯得非常重要。在選定律師時,首先要選擇專業對口的律師團隊。涉外繼承是婚姻繼承案件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專業的要求程度較高,專業的律師團隊會有更豐富的經驗,能夠充分發揮出團隊的集體智慧,為辦理好案件提供強大的人員支撐。此外,律師行業對實務操作經驗要求較高,團隊律師成員的經驗非常重要,豐富的執業經驗背后一定是大量的案件的積累,豐富的經驗可以使當事人少走彎路,可以做到提前排查和預防風險發生。第三,團隊或律師的職業操守、口碑、綜合素質非常重要。由于律師執業紀律的約束,律師在接案時無法就案件結果予以承諾,且律師的很多工作和思路無法固化,需要根據案情的不斷發展而調整辦案思路,因此找到一位職業素養高、且認真負責的律師相當重要。第四、繼承案件不同于其他類型的案件,繼承案件要求在家庭成員之間解決矛盾與糾紛,因此較好的溝通能力與溝通技巧顯得尤為重要,家事律師的工作不是硬邦邦的法律規定,不是冷冰冰的辯論,更多的是通過溝通、協調、辦案能力既能解決問題,又避免激化矛盾。
7、涉外訴訟中可能涉及的文件有: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護照、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等。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提交有關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或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3)被繼承人遺產的產權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書或契證、銀行存款單、有價證券和數額等有關材料。
4)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的,當事人應提交遺囑原件。遺囑人在國外立的遺囑,應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
5)親屬關系證明。例如:提交結婚證書或收養關系證書、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根據檔案記載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派出所開具的親屬關系證明信等。
6)根據不同案情所需提供的其他證據材料。
綜上所述,涉外繼承的情況因涉及到身份、財產、證據以及國際私法法律適用、繼承法等復雜問題,因此,建議大家向專業的律師團隊咨詢后再行辦理,以免走彎路、浪費時間。
二、申辦涉外繼承公證,所有繼承人均應向同一公證機關提出申請,如果有的當事人在域外或外地工作不能前來的,要辦理委托書,委托親友代為辦理,委托書應分別經當地或所在國的公證機關和我駐外使領館公證、認證當事人在香港的,應由司法部指定的香港律師辦理公證,繼承人中有人放棄繼承權的,應向公證機關提供合格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已當事人申辦涉外繼承權公證時,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下列證件和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工作證、居民身份證、戶口本等。如果當事人是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聾啞人,應當由其監護人代為申請,同樣,監護人應提交本人的身份證明及與當事人關系的證明。委托他人代為辦理的,應提交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2)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在國外死亡的須提供經過公證、認證的死亡證明或其他根據;在國內死亡的,應提交有關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書或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在沒有以上證明的情況下,應提交尸體火化單據;對于早年死亡無法提供直接證據的,可根據死者墓碑照片、死者訃告以及其他足以證明死亡的證據,同時須由兩個以上的知情人作證;如果被繼承人是被宣告死亡的,應提交人民法院關于宣告失蹤人死亡的公告。 (3)被繼承人遺產的產權證明。如房屋所有權證書或契證、銀行存款單、有價證券和數額等有關材料。
(4)被繼承人生前立有遺囑的,當事人應提交遺囑原件。遺囑人在國外立的遺囑,應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
(5)當事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例如:提交結婚證書或收養關系證書,證明當事人與被繼承人是夫妻關系或者是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也可以提供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人事部門根據檔案記載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特別應注明繼承人對死者生前是否盡過扶養、撫養、贍養的義務等有關情況的證明。
(6)代位繼承人申辦公證的,還應提供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及本人與繼承人的關系證明。相關政策法規:《繼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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