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企業改制中的隱形債務問題
隱形債務或稱潛在債務,一般在改制的當時沒有在改制企業財務資料中體現出來,或者說當時尚未預見到的隨著后續事項的逐步明朗化而出現的或有債務,如擔保債務、違約債務、產品缺陷債務、解決改制企業歷史遺留問題而發生的債務(職工的經濟補償金等)、因各種原因未記入被改制企業財務資料的應付款或遺漏的其他債務。由于這些隱形債務在改制當時沒有反映出來,從而導致改制事后會變得復雜化。
(一)關于在職職工的隱形負債
這些負債也稱改制成本,由于目前社會保障體制比較健全,在職職工改制成本的財務安排也基本透明。在職職工改制成本以解除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形式支付,應在改制中一次性以現金解決。支付經濟補償金參考標準和計算方法按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資金來源是改制企業的凈資產,包括原有現金、資產變現和股權出讓所得現金。當然,職工獲得的經濟補償金可在自愿基礎上轉為改制企業等值股權,以節省改制現金支出。
(二)隱形債務的清查
隱形債務不同于明顯債務的是評估時具有隱蔽性和復雜性,難免會影響資產評估價格。因此民營企業在改制過程中應當盡量將隱形債務明顯化,減少隱形債務發生的數量,從而減少會計處理上的不確定性,具體方法就是對可能發生隱形債務的渠道進行清查,一要清查改制企業擔保事項;二要清查不具備入賬要求而在賬外循環并既成事實的事項;三要清查合同,了解有無存在財產或權益方面的潛在債務事項。
(三)隱形債務的保全處理
企業改制后發現的隱形債務并不能以企業改制轉型為由,淡化或取消原企業與債權人的債權債務關系,無論采取的改制形式如何。對于改制前已經知悉并經過評估、清理但在改制方案中協商未履約的隱形債務,由改制后的公司制企業承擔債務。對于改制過程中沒有暴露出來的隱形債務,對于惡意串通損害債權人利益的,由原企業和改制后的公司制企業共同承擔并清償,除此之外,應由原企業在改制后的公司中的股份承擔有限責任。但是需要特殊說明的是,如果企業是部分改制或是分立改制,事后發生的隱形債務則只能由母體公司承擔,原因在于如果由分立出去的部分來承擔,則有抽逃注冊資金之嫌,當然如果母體公司承擔不足的,可再由分立出去的部分在公司制企業中的股份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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