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債務重組審計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債務重組審計的主要特征如下:
1.債務重組審計具有交易事項的偶發性。債務重組在市場經濟中并不少見,但對于特定被審計單位的特定會計期間而言,畢竟是偶發的經濟業務,在審計方法上,宜采用詳查法,由經驗豐富的審計人員對所發生的該事項作全面審計。
2.債務重組審計涉及面的廣泛性。債務重組事項關系到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利益,在債轉股中,涉及到銀行、資產管理公司和企業等多方面的利益關系,在企業“內部人控制”問題還無法從根本上解決的情況下,企業可能通過做假帳等手段將盈利人為地制造為虧損,損害債權人的合法利益,審計作為綜合性的監督約束力量,理應發揮其作用。
3.債務重組審計類型的多樣性。債務人處于正常生產經營條件下和處于清算或改組時,審計的內容不盡相同,這是由于不同條件下的會計計量、確認和披露的不同所決定的。前者屬于持續經營狀態,應遵循一般的會計核算原則和方法,后者屬于非持續經營狀態,應遵循特殊的會計準則。
二、
債務重組收入算營業收入嗎
債務重組收入不算營業收入。債務重組收益是偶發性的經濟業務,屬于非經營性收入,因此債務重組收益只能歸屬于非經營性收入,應計入營業外收入進行會計核算。找法網提醒你,營業收入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由于銷售產品或提供勞務而取得的各項收入,由主營業務收入和其他業務收入構成。
三、
債務重組的四種方法
債務重組的四種方法:
1.債務人以資產清償債務
包括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既可以是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的資產,如存貨,固定資產,也可以是未在資產負債表中確認的資產,如債務人以未確認的內部產生的品牌清償債務等。
2.債務人將債務轉為權益工具
3.修改其他條款。除1,2,以外,采用調整在屋本金,修改償還期限,改變債務利息等。
4.組合方式。采用以上3種方式中的一種以上的方式組合清償債務。
根據《企業破產法》第七十條規定,債務人或者債權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進行重整。
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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