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可以補辦,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丟失,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為其補辦一份解除勞動關系證明,一般用人單位都有存檔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二、離職證明蓋什么章
離職證明應當蓋公章。
我國現行法律上沒有關于用人單位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完整,明確的規定,只有1999年國務院公布的《失業保險條例》從辦理失業保險登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角度,規定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應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
法律依據:
《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應當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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