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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與重婚的認定是怎么樣的呢?重婚罪是都要去婚姻登記處進行兩次登記才算嗎?

2023-06-26 11:04:24 來源:法制法律網
我們都知道,我國是實行婚姻登記制度,一夫只能擁有一妻。但有時候,就會有些人利用漏洞建立多層婚姻關系。那么重婚婚姻登記處知道嗎?

重婚婚姻登記處知道嗎

因為目前婚姻登記的系統還沒有實現全國聯網,甚至有的地方,還沒有全省聯網,所以有些情況下是不知道重婚的。另外,重婚罪不一定是都要去婚姻登記處進行兩次登記,還有一種情況是:有配偶的情況下扔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這種情況也可以視為重婚。

我國刑法第258條規定,重婚罪是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重婚有2種類型:

(一)登記重婚。這是非常少的,只有少數人是利用了婚姻登記機關沒有全國聯網的漏洞在異地進行登記,也有些人因為持有多個戶口而導致他可以進行登記重婚。

(二)事實重婚。雖然民法典中已不承認事實婚了,但是刑法對于該行為(有配偶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還是進行規制的。

法律上的重婚,不等于通奸和出軌,法律上認定重婚必須是有兩本以上的結婚證,或者是沒有登記結婚,但是對外一直以夫妻宣稱,并以夫妻關系共同生活長時間。

事實婚姻與重婚的認定

重婚罪, 是指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在婚姻、家庭法律關系中,關于“事實婚姻”與“重婚罪”的問題是比較復雜而容易引起混淆的問題。

司法解釋中的適用對象是“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處理辦法。

也就是說:《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沒有登記結婚而要求“離婚”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即使沒有法律承認的婚姻關系,也按離婚處理。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但沒有登記結婚而要求“離婚”的,則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系處理。

也就是說,現行法律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了。

雖然現行法律已經不再承認“事實婚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后發生的以夫妻名義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處罰的批復”規定:對于“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應按重婚罪定罪處罰。”“法復”的規定并沒有被“法釋〔2001〕30號”司法解釋所取代。因為“法釋30號”解釋的是民事法律關系;而解釋的是刑事法律關系,且并未與“法釋”解釋相抵觸。

現在而言,法律已經徹底否定了“事實婚姻”,對于出現事實婚姻的情形法院都是不予認定的。在確定屬于重婚罪后,構成重婚的行為人就需要按照法律規定承擔應有的責任。具體承擔的責任形式和責任標準,可以咨詢網站獲得解答。

事實婚姻和事實重婚的區別

事實婚姻和事實重婚沒有什么本質的區別,特定情況下事實婚姻也可以構成重婚罪。

事實重婚罪分為三種情況,

(一)是先婚是事實婚,后婚為法律婚的重婚;

(二)是前婚是法律婚,后婚為事實婚的情形;

(三)是先后兩個都為事實婚的情況。關于法律不保護事實婚姻,應從兩方面理解,一方面,從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精神看,至少,對待事實婚姻,仍是有條件地予以承認,當事人起訴請求解除同居關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當事人請求解除的同居關系,屬于《民法典》規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在現階段,還不能絕對說事實婚姻法律一概不予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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