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合法事由而使公司消滅的法律行為。
公司解散的原因有三大類:一類是一般解散的原因;一類是強制解散的原因;一類是股東請求解散。
一般解散的原因。一般解散的原因是指,只要出現了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我國公司法規定的一般解散的原因有: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但在此種情形下,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繼續存在,并不意味著公司必須解散。如果有限責任公司經持有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公司可以繼續存在。
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強制解散的原因。強制解散的原因是指由于某種情況的出現,主管機關或人民法院命令公司解散。公司法規定強制解散公司的原因主要有:
主管機關決定。國有獨資公司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解散的決定,該國有獨資公司應即解散。
責令關閉。公司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被主管機關依法責令關閉的,應當解散。
被吊銷營業執照。
請求解散的原因。新修訂的公司法規定,當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在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東申請解散公司條件
最高人民法院和一些地方、企業提出,目前有的公司經營嚴重困難,雖未達到破產界限,但繼續維持會使股東利益受到更大損失;而因股東之間分歧嚴重,股東會、董事會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決議,處于僵局狀態。公司法應當針對這種情形,規定股東可以申請法院解散公司,進行清算。
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依據公司法的規定,以下列事由之一提起解散公司訴訟,并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予以受理,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判決:
(一)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持續兩年或者兩年以上無法召開,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二)股東表決時無法達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多數,持續兩年或者兩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董事或者實際控制人有持續性的壓制、欺詐行為,嚴重侵害股東利益,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糾正;
(四)公司董事長期沖突,且無法通過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解決,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的導致公司可能或者正在遭受無法彌補的損害;
(五)其他經營管理發生其他嚴重困難,公司繼續存續將造成股東整體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公司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情形。
股東僅僅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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