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2、若第一順位的父母不在則由第一順位中的子女和配偶繼承被繼承人的財產。
3、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4、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5、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6、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二、代位繼承的條件
代位繼承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1、代位繼承必須是繼承人先于被繼承人死亡,也就是子女必須先于父母死亡。
2、有代位繼承權的人僅限于被繼承人的晚輩直系血親,并且不受輩份的限制,孫子女(外孫子女)、曾孫子女(外曾孫子女)都有代位繼承的權利,而被繼承人的旁系血親和長輩直系血親都沒有代位繼承的權利。
3、代位繼承人不管是一個人還是幾個人,他們一般只能繼承他們的父親或是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4、繼承人因違反法律規定而喪失繼承權的,他的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
只有完全具備以上四個條件,代位繼承才能發生。
按我國《婚姻法》第11條規定,代位繼承是指在法定繼承中,被繼承人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這是對法定繼承的補充,與遺囑繼承在性質、范圍、條件等方面是不同的。我國《繼承法》規定,只有法定繼承才能代位繼承,遺囑繼承不能代位繼承。除此之外,代位繼承還需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適用。
代位繼承是只存在于法定繼承之中,不適用于遺囑繼承的。因為遺囑繼承的條件之一就是要求繼承人沒有先于被繼承人死亡,而這又與代位繼承的條件相反。所以代位繼承不適用遺囑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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