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他的親生母親,含辛茹苦將他養大,賠償金更應該分給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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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兩位古稀老人為一筆賠償金爭論不休,近日,新晃侗族自治縣法院審理了這樣一起涉及賠償款分配的案件,請看本期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鄧某出生于1935年,與兩任丈夫共生育三子。因家境貧寒,二兒子李某于1984年與姚某結婚,并按農村風俗“入贅”至姚某家中。因姚某父母生育了五個女兒,其余女兒已經嫁出去,李某在與姚某結婚后便將戶口遷入姚某處,并與姚某父母共同生活。李某與姚某在婚后共生育二子,即小明、小天。
2021年5月14日9時許,李某為某公司廠房的屋頂進行鋼棚維修,在高空作業時,不幸發生墜亡。2021年5月15日,小明、小天與某公司達成賠償協議,由某公司一次性賠償李某家屬因李某死亡的工亡補助金、家屬撫恤金、喪葬費等共計820000元整。賠償協議簽訂后,該公司已將820000元賠償款全部支付給小明、小天及姚某。而姚某只分給李某的母親鄧某10000元賠償款。
因鄧某與姚某、小明、小天就鄧某應當獲得的賠償款數額達不成一致意見,原告鄧某遂訴至新晃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要求分割該筆賠償款。本案在審理過程中,依照被告的申請,依法追加老姚為本案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另查明,本案第三人老姚系李某的岳父,李某在“入贅”到姚某家時,由李某繼父與姚某父母在宗族及大隊工作人員的見證下簽訂了《男到女方落戶協議書》,協議約定由李某和姚某負責老姚夫婦的生養死葬,老姚夫婦百年歸世后,由李某、姚某夫妻取得老姚夫婦的遺產。但上述協議書未有李某和姚某簽字。被告姚某現已57周歲,主要在家做家庭主婦,生活主要來源于死者李某的務工收入。小明、小天已經成年并成家。原告鄧某一直跟隨小兒子一家生活。李某的生父、繼父、岳母已經死亡。另,李某死亡后,姚某及小明、小天共花費喪葬費60000余元。原告鄧某、被告姚某對小明、小天與某公司簽訂的賠償協議無異議。
裁判結果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小明、小天與某公司簽訂的《賠償協議書》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鄧某、姚某對該協議無異議,且該協議不違反相關法律及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確定有效。上述賠償款中實際應包含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等內容。原告鄧某作為死者李某的母親,有權主張分割上述賠償款。
關于第三人老姚能否獲得上述賠償款的問題,新晃法院認為,姚某提交的《男到女方落戶協議書》未有死者李某的簽字,對李某不產生法律效力,且老姚共育有5個女兒,5個女兒對其有法定的贍養義務,故老姚不是李某法律意義上的被扶養人。又因為老姚系李某的岳父,不是李某法律意義上的近親屬,其也無權分配李某的死亡賠償金。
原告鄧某應獲得的賠償款由被扶養人生活費及死亡賠償金兩部分組成。關于被扶養人生活費,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的有關規定,本案中符合享受被扶養人生活費條件的是原告鄧某及被告姚某,經核算,鄧某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為24957元,姚某的被扶養人生活費為99827元。而死亡賠償金是給予死者近親屬或是有扶養關系的人的一種經濟上和精神上的補償,其分配原則應當根據與死者生活的緊密程度及對死者的依賴程度適當分配。
本案中,李某的死亡賠償金應由賠償款減去開支的喪葬費、鄧某和姚某的被扶養人生活費后組成,即635216元,且有權分得該款的人應為死者李某的近親屬,即原告鄧某及被告姚某、小明、小天。對于該款的分割,死者李某從1984年開始便一直在女方家中生活,姚某作為死者的妻子,受到的精神傷害最大,且其主要生活來源于死者李某的務工收入,故其應當多分;原告鄧某年歲已高,系李某的親生母親,故其可適當多分;被告小明、小天已經成年,應適當少分。
綜合上述情形,法院酌情上述款項的分配為:姚某應分得255216元,鄧某應分得140000元,小明、小天應各分得120000元。以上合計,鄧某應當分得的賠償款為164957元(140000元+24957元)。又因被告姚某已經支付鄧某10000元的賠償款,故據此判決被告姚某、小明、小天還應當支付鄧某154957元的賠償款。
法官說法
1、哪些屬于近親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的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本案中,李某的岳父老姚不屬于近親屬范疇。
2、哪些屬于法律意義上的被扶養人?
這里說的扶養是包含撫養、贍養和狹義的扶養。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本案中,李某死亡時,其兩個兒子已經成年,沒有需要扶養的情形;老姚是其岳父,不屬于近親屬范疇,也不屬于李某法律意義上的被扶養人;姚某系李某的妻子,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且姚某已年滿55周歲,生活主要來源于李某,屬于被扶養人之一,但姚某還有兩個兒子,故其被扶養人生活費還需扣減兩兒子應承擔的贍養責任;鄧某系李某的母親,年事已高,也屬于被扶養人之一,但鄧某共有三個兒子,其被扶養人生活費也要扣減另外兩兒子應承擔的贍養責任。
3、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計算方法?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本案中,姚某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當計算二十年,鄧某的被扶養人生活費應當按五年計算。
4、死亡賠償金是指什么?
死亡賠償金是給予死者近親屬或是有扶養關系的人的一種經濟上和精神上的補償,其分配原則應當根據與死者生活的緊密程度及對死者的依賴程度適當分配,而并非平均分配。
5、遺贈扶養協議是什么?
遺贈扶養協議是指遺贈人(又稱被扶養人)與扶養人訂立的,以被扶養人生養死葬及財產的遺贈為內容的協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的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本案中,被告提交的《男到女方落戶協議書》不屬于遺贈扶養協議,理由是該協議簽訂的主體是李某的繼父和姚某父母,李某不是該協議的當事人;再則,該協議涉及到李某和姚某對姚某父母的贍養,而姚某是其父母的繼承人,對其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姚某與李某組成的家庭不能作為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與老姚簽訂遺贈扶養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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